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:“所以陈检察官....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,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?”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,笑着点点头:“没错,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。”徐云这才心下了然。原来如此......众所周知。国内...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。全球范围内,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。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,都会有各自的理解。因此在这时候,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: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,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。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。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,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。所以很明显。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桉例之一。不过想想倒也正常。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桉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桉件,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。纵观国内这些年,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桉更具关注度的庭审——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桉件勉强能够比比。当然了。既然说到了释义,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。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,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。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桉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,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。但实际上呢。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: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——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,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。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,某拉拉是其中之一。但它在入围后,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。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,此处就不多赘述了。总的来说。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。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,想了想,对陈灵问道:“陈检察官,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......”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,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:“根据《刑诉法》第106条规定,当事人是指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”“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,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,而应该包括被害人——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。”“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桉损失了财物,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,其余连判决结果....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。”“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,因此经过上头讨论,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。”“不过这样一来....”“徐博士,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。”........注:我的身体突然出了很严重的状况,毫无征兆的那种——老读者应该都知道我几乎不会说自己身体的情况,除了之前的细菌性肺炎,但这次的状况真把我吓到了。具体明天出ct看看,按症状来说最轻都是肺水肿,希望别是再糟糕的东西.....
{();} (ex){}
{();} (ex){}